挂靠车辆发生责任事故,挂靠车辆作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的惯例。一方面运输企业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限制个人车主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另一方面运输行业的发展又大量需要个人车主作为运输企业的补充,消化道路运输的压力,这种准入和需求的矛盾,导致挂靠车辆在运输行业中普遍存在。而相关法律责任的划分,对于普遍存在挂靠现象的物流运输企业来说,就像是悬在头上的利剑,随时存在利剑跌落的风险,如何有效地规避挂靠关系给运输企业带来的风险,是大部分运输企业亟需解决的难题。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立足于为运输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利用其在运输行业的专业优势,近日成功代理了一起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作为登记车主的运输企业在案件中免除赔偿责任的案件。
【案例简介】
2016年4月22日,田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张某的牵引车,牵引登记车主为某公司的挂车与田某醉酒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田某和搭乘人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牵引车驾驶员田某、摩托车驾驶员田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搭乘人李某无责任。本案车辆只为牵引车购买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李某和田某家属等起诉司机、登记车主和保险公司,要求各方共同赔偿其损失。
【裁判过程】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指派具有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丰富经验的张伟松律师代理作为挂靠车主的某公司出庭应诉。张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发现本案车辆与一般挂靠关系存在区别,本案的挂车原是公司与一个人签订的挂靠协议,将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后因各种原因,该个人将涉案车辆进行了转让,但未依法向车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现受让车主驾车出现了交通事故。张律师在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后,针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发生交通事故,法律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归责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对车辆管理具有过错的,才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作为挂靠车主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依法应当不承担责任。二、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在买卖、租赁、借用等关系,使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使用人和登记人不一致的,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事故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张伟松律师的代理意见,以登记车主方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且相关法律对车辆转让后未办理登记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为由,判定作为挂靠车主的某公司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审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张伟松律师手记】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广大运输企业:
一、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事故赔偿承担过错责任,因而企业作为挂靠车主应当适时行使车辆管理人的责任,监督被挂靠方对车辆进行检修、对车辆的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严禁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严禁驾驶人无证、喝酒、吸毒后驾驶车辆;
二、车辆产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以免产生车辆使用人与车主不一致的情形;
三、尽可能为运输车辆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
四、企业管理中发生任何法律问题,尽可能向专业的法律机构寻求法律帮助,为企业经营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本所对上述案件发表的意见,不代表同类案件都能在法院获得与本案相同的结果,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请以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为准。
深圳市集装箱拖车协会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