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对选装ETC车载装置、EMC(电磁兼容性)检验、安装液压尾板检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等四方面的技术要求做进一步明确和调整。《通知》中调整的四项技术要求主要针对货运车辆,实施后会对道路运输的物流效率产生积极影响。
1、选装ETC车载装置有六个月过渡期
《通知》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供用户自主选装。并在《公告》参数“其他”栏中描述:“该车型可选装ETC车载装置。
选装ETC车载装置的设置六个月过渡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过渡期内,车辆产品选装的ETC车载装置,可采用直接供电方式,也可采用非直接供电方式,并在《公告》参数中进行备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选装采用直接供电方式的ETC车载装置。
需选装ETC车载装置的车型范围:乘用车、货车、客车及专用车产品,但不包括三轮汽车、城市公交客车、二类底盘基础上改装的专用作业类车辆及特型机动车产品。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企业在申报《公告》时,也应按要求选装ETC车载装置。
此前交通运输部表示,从2月1日起,1月份ETC通行费结清可查,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基本已完成优化调试工作。目前的车载ETC设备作为汽车的外部装置,很难做到技术规格的统一,在端口出故障的几率自然更大。而如果作为汽车的选装配置,成为汽车出厂就有的一部分,那么其技术规格,设备的稳定性必然更有保障。比如电池老化用不了、外置ETC粘不牢、信号不稳定等常见问题,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解决。多种措施并举,必然提高货运车辆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缩短货物运输在途时间。
2、优化整备质量大于20吨的二类底盘及整车EMC检验要求
《通知》要求,按照GB 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开展《公告》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时:
对于利用二类底盘改装的产品,可在二类底盘上进行试验,确保底盘的EMC检验项目完整,其整车电磁兼容试验可视同底盘。
对于整备质量大于20t的二类底盘,暂不要求其整车辐射抗扰试验。
对于整备质量大于20t的整车(一次性制造完成),暂不要求其整车辐射抗扰试验。
目前我国对于常规的厢式车、罐式车、自卸车等通常是采用二类汽车底盘改装设汁,这是专用汽车设计中选用底盘型式最多的一种。优化整备质量大于20吨的二类底盘及整车EMC检验要求,提升了物流改装车辆的适应性,拓宽了这部分车辆在物流领域的适用性。
3、明确安装液压尾板检验要求
《通知》要求,按照GB/T37706《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开展《公告》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时:
实施检验的车型范围:所有安装或选装液压尾板的运输类车辆,包括货车、挂车。
该标准的同一型式判定条件暂定为:车辆类型(指N1、N2、N3、O3、O4等)相同;起重尾板生产企业、型号相同(尾板的结构、材料、额定载荷等相同);尾板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方式和主要尺寸相同(需提供安装工艺文件、图纸)。
作为提升物流效率最方便的装卸工具之一,货运车辆液压尾板在我国运输车辆管理中,经历了违法改装、合法上路、合法安装的几个阶段。这次《通知》中明确安装液压尾板检验的相关要求,既是对液压尾板相关技术的明确,也是对其合法性的背书。液压尾板必然在我国道路运输中得到大力推广。
4、调整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引销处车架总高度
对于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牵引销处车架总高度的要求调整,《通知》明确:对于运输30英尺及小于3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194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
对于运输40英尺及大于4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194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鹅颈落差不大于121mm,纵梁前后上平面均直接承载)。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集装箱半挂车载货部位为集装箱结构的半挂车,主要用于船舶、港口、航线、公路、中转站、桥梁、隧道、多式联运相配套的物流系统。鹅颈式的半挂车是为了降低车载重平面的高度, 一般用来运输履带式车辆,以及比较重的大型机械设备。
《通知》此次调整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牵引销处车架总高度要求,在保障集装箱运输车辆运输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了集装箱运输车辆对通过道路的要求,提高了该种车辆工作的使用范围,对于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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